利用职务受贿 寿县公安局一副大队长获刑1年2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姜仁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且充当“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姜仁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被告人姜仁炳违法所得四万七千九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姜仁炳在2011年10月至案发担任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工作。被告人姜仁炳在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协助寿县河道局从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收取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29700元。

此外,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仁炳身为公安干警利用参与查处非法采砂职务之便,伙同黄某某、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动等消息,帮助其逃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仁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29700元;伙同他人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被告人姜仁炳对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