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楼书丹获刑四年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54岁的楼书丹,原系安徽省旌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因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在股权转让、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172.4012万元。日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楼书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楼书丹犯罪所得赃款、脏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书丹利用担任旌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并兼任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旌德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股权转让、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采矿许可证办理及延续、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4012万元(其中现金154.7万元、价值13.0572万元的车库2间、价值3.644万元的金条1根、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1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书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4012万元(其中现金154.7万元、价值13.0572万元的车库2间、价值3.644万元的金条1根、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1张),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犯罪2笔,金额13.0572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楼书丹在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调查时,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明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楼书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