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 充当“保护伞” 寿县一民警获刑2年10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黄士富,利用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协助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充当保护伞,帮助非法采砂船主逃避查处。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士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并对被告人黄士富违法所得八万四千九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黄士富原为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经审理查明,黄士富在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协助寿县河道局从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66700元。

此外,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士富身为公安干警,利用参与查处非法采砂职务之便,伙同姜仁炳、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动等消息,帮助其逃避查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士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姜仁炳、汪某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66700元;被告人黄士富作为负有查禁非法采砂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姜仁炳、汪某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黄士富伙同他人共同受贿以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士富归案后,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其家人已退缴了涉案赃款84900元,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黄士富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所发表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